我回來了。
是,謝謝。
是的,謝謝,謝謝大家,bye-bye。
好,bye-bye。
現在剛好一點三十分,我們準時開始。
非常感謝大家,在上一次逐字稿出去的時候,都有提供非常具體的書面資料,出去之後民間的反應也相當好,昨天在媒體茶敘上,已經將「可以把它當作技藝,而不是體育」的想法傳達,在網路上及所有的利益相關者的社群上都獲得很好的迴響,這個是很好的第一步。
今天是就細節執行上請大家稍微來報告討論一下,如果大方向大家覺得沒有太大的問題,可能不需要開第三次會,其實我也沒有很喜歡開會。
進入報告的議程,謝謝。
有任何的同仁要補充嗎?
非常感謝,尤其是在之前招生委員會做了這樣的釐清,其實上一次會議的時候,說列入電子群科是因為我事前不知道有這個清單的存在,所以我們在討論圍棋的時候,當場在搜尋引擎找的結果。我事後去看,是有疏漏,謝謝委員指出來。
電子競技,我想目前確實智育的成分多於體育的成分。如果打電競打到一個程度,他的頭腦事實上是滿好的,跟各個群科都有相關,我覺得很適合。
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開的會議裡,我想與電競是否有年度或者是有常態性競賽、有無逐級選拔及本職學能,這樣問題都不大,關鍵應該是第一個「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主辦」的部分。
之前的六都聯賽,唯一的差別是雖由六都支持,但不是叫「市長盃」這樣的主辦名義。
如果有某一個六都的市長不只出來辦,而且願意每年都辦,這樣子就都符合了,招生委員會就願意再看,大概是這個意思嗎?
他們目前多是以支持為主。
可以做初步的結論:每一個學校自己要多重視這一件事,當然不是教育部能夠統一去指定的。
但是,如果有某一個直轄市的政府,願意重視這一件事到他願意舉辦常規性的錦標賽,或者是這一類的競賽,那我們就以那一個競賽的名稱,也不一定叫「電子競技」,只要符合這四個條件,我們再請教委員會針對那一個錦標賽進行認定,是不是這個意思?
這樣處理非常好,謝謝大家。
下一個議程。
非常感謝。
因為其實我們現在講的是國際比賽的部分,從十幾年以前圍棋的時候都有碰過,好比像一開始我有看到一位文化替代役國手林至涵有代表台灣前往韓國參加「第八屆中日韓亞洲青少年職業圍棋對抗賽」,所以出國比賽這一件事沒有什麼問題,因為它是發生過,至於的獎金能不能叫做「營利行為」,這個是細節要如何認定了,是要捐回哪裡、不能從事營利,我想只要是合法就去做,這個是屬於比較細節的東西。
另外,我想這個不能叫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在國內進行教練的服務或者是參加國際比賽,我相信還是在發揚文化的一部分裡面。
當然不能一面服文化替代役還去別的廠商上班,這個是不可以的。但是,在替代役的過程裡面我們有定義基本上就是跟圍棋一樣,是在推廣圍棋或做相關的事務工作或者是出國比賽,這個還算在服務的範圍內。
聽起來我們的作業時間還有滿多的時間,還有兩個月左右?
我稍微釐清一下。
我剛剛回應的是關於選手資格的認定,因為舉例來說雖然這個是智育並不是體育,但是體育的籃球其實也是團體的運動項目,我們每年體育替代役還是有九位左右的籃球選手,我看了一下,去年同一隊的也不多:台藝、裕隆、璞園各有兩位。
我想本來就會有一套機制去決定誰比較適合,申請簡章裡面看起來比較有發展或者是培養的潛力,其實每一個也別都有自己認定的方法,主管機關尊重那一個方法就可以了。
我知道的是,電競協會本來自己就有在做電競職業選手認證的規劃,也包括後勤、戶外轉播的這一些工作等,都有以非營利方式進行協助認證的工作。
我的具體建議是,因為我自己希望把這件事看成是洗刷污名化,所以我才會希望文化部協助辦理。如果是放在經濟部的話,意思會變成說這個是要促進產業發展,恐怕會造成社會上,一方面覺得是拼經濟、一方面覺得是教壞小孩的聲音,只會更撕裂,不會更趨近。
我們上次講說是類似運動表演業,我相信對於大家都是一個比較能夠接受的狀況。上次的決議是學校可以開課,決議出來之後其實就是雙方都覺得滿可以接受的。
甚至在PTT的八卦版上面有一位網友「PeterJackson」開玩笑說,未來可能會變成「學生抗議整天打電競壓力太大 ,需要念書紓壓」。
我的意思是,現在有污名化,所以有些次文化的叛逆行為很酷。但慢慢變成社會文化的一部分,也就不需要那麼酷了。我希望把這個文化變成日常,所以會需要文化部的協助,大概跟文化部說明。
我相信細節都可以在明天那一個會處理,如果需要逐字稿支援的部分,可以約我們的速錄師有沒有空,用同樣的方式去做紀錄。如果來不及安排紀錄的話,至少要有會議摘要,也希望我們從現在算起大概十天,也就是這一個會議紀錄要公開的時候也一起給我們,比照上次的方式,同時公開。
現在就不太需要處理細節的東西,因為至少現在看起來,在法令的遵循上是還好,只是來不來得及明年作業的流程而已。
因為他們也是第一次承辦,所以馬上要分成像圍棋的段位比較困難,但是以他們有過的競賽或者是當教練的經驗來論資排輩,應該還是做得出來的。
未來我們鼓勵他們有更精細,不管是參與國際賽事也好或者是認證的系統,今年就看他們做到什麼程度,我們就試試看。
在地方政府鼓勵的情況之下,如果有人願意派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能也會把這個當作擁抱電競文化的代表,但是我們就不幫地方政府揣想。
他們有沒有宿舍的經費?我相信他們不缺經費。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一切是按照實際的需求,我們就是在合法的範圍之內跟他們合作。
我相信這兩個時程都有了,還有沒有動議要報告的?
沒有的話,我們就非常非常有效率完成這一個會議,大概只花了三十六分鐘,謝謝大家。
📗 感謝教育部的補充。未來類似「TPC 台北盃電競大賽」的活動,若符合常態舉行等三項條件,就請招生委員會循程序再次討論,不需跨部會協調。 📗 感謝文化部與役政署費心規劃 電子競技選手替代役事宜 ,這對數位文化的主流化很有幫助。我們可將此視為試辦性質,並視實際情況檢討修正。
其實很高興不是透過螢幕見到大家(笑)。
剛好已經一個半月來,從人事令發布那時我在國外,一直到我回來就任,這中間又多一個月,所以這兩個半月的時間裡,其實我大部分的時間,是沒有辦法跟各位這樣子面對面見面。
接下來我月底11/25日要出國兩個禮拜。本來的想法很簡單,剛好有個空檔,之前是我最忙的這一段時間,接下來又要出國,今天至少跟大家有一個面對面交流的機會。大家想要問什麼就問什麼。
兩個問題:一個是Uber跟Airbnb;第二個問題是關於新型態的,可以把它叫做傳輸,這個傳輸的過程如何跟稅法加以銜接。
有人要追問嗎?
其實Uber是在去年8月我幫忙主持交流的時候,當場不只Uber有來,台北計程車同業公會的理事長,包含臺灣大車隊,也就是各個方向的利益關係人都在那一場裡面有來。
Uber的謝樹藝律師其實在那一場裡,並沒有我們今天看到好像不肯退讓或之類的,當時其實是有說願意輔導他們的司機都去取得職業駕駛執照,所有這一些東西其實當時在線上,每一句話都有紀錄的,各位可以去看紀錄就好。
其實我們也發現,因為這一件事其實是交通部督導,稅是在財政部,所以Uber在全球對每一個國家想要他們立一個跟Uber最像的法令,我們自己在當時因為已經調成了包含Uber乘客、司機及計程車乘客、司機等等,我們有一個很高程度的共識—大概有95%的共識—希望政府來立一個電召計程車的法案,然後裡面應該要有像Uber一樣彼此打五分,也就是乘客跟司機互評的機制。
以我的理解,後來交通部以「多元化計程車方案」這個方向規劃,這個細節其實我並沒有參與,因為有一段時間我並沒有參與這方面的工作,但是後來那個細節出來,其實跟我們當時談論的共識基本上是一樣的,所以按照那樣的方案,Uber願意登記成為運輸服務業的話,只要它願意派的那一些車都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