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一般通案的話,我相信每一個PO大概累積三、四案的經驗之後,至少在處理聯繫提案人爭點整理的這一步,也就是七至十天要做的這一個部分應該是能夠獨立作業,我的期待是這樣子。
如果還ok的話,第三案看起來好像沒有人要給國發會具體的建議(笑),所以如果沒有的話,那就暫時維持這樣的狀況,如果大家有會後想到其他的意見再跟我們說。我們進入到第三個討論案,請說。
其實就是把之前Peggy做的簡易版常規化,而常規化的脈絡上,我們一直說七至十天,但是這邊具體講是七天跟十天要分別做這兩件事,但是如果中間有開研商會議或者是任何額外資料要公布的話,其實本來就是在「提點子」的界面就可以公布。
另外想要講的是,就像Peggy所說的,並不是每一案到最後六十天的具體回應我們就要頒布什麼政策,有時我們的政策期程不可能在那時就到那個地步,但是至少大家可以說的是「提點子」進來的,我們已經釐清過變成五個或者是七個的具體建議或爭點,哪一些部分我們有參採、哪一些部分沒有參採,有不同的回應也就是大家願意看到的。
甚至還有一些覺得額外討論,我們也可以進入「眾開講」,這一次就是由部會自己寫議題了,相信經過六十天的研議之後,會寫得比提案人更專業,變成大家可以就後續還沒有釐清的爭點來進行討論,以上是國發會的規劃。尤其要執行這一個的PO或者部會們,有沒有什麼想法?
具體的Uber就有用他的App,也就是讓大家來連署,這個是用過的,抽獎也是用過的,其他動員方式,當然連黨主席都來提案了(笑),所以其實我們可以想像到各種各樣的動員方式。
意思是我們如果知道五千人裡面三千人有領錢,我們就不算他附議,是這個意思嗎?
確實。我是沒有想到這樣,像Airbnb當時也是用推播的方式,讓所有的會員都來,但是其實所有的會員朋友來之後,我們有做調查,其實只有1/3的人同意他的立場,這個也是他們沒有料到的,當然到最後是會有動員幾千人來進入新媒體平台跟我們溝通,然後收到我們的意見,但是也不表示他們都是鐵板一塊,這個也是要敘明的,並不是要影響大家判斷的意思,只是說之前實際處理的看法。
有五個要討論的,整個程序就是這一張簡報(簡報第37頁)的程序,如果二個月之內沒有辦法回覆,不管機關還在忙別的,或者是機關真的要認真處理要更多的時間,就是以敘明原因,等於把第一次敘明的原因當作暫時的回覆,但是可以說過二個月再做一個真正的回覆,也就是有一個「加2」的情況。
在附議未成案的提議時,目前因為機關可能有成案忙不過來了,所以未成案還沒有回應它,這一件事就是請大家評估。
其實「提點子」剛上線時,第一個連署是我發起的,也就是希望「Join」平台用機器可讀的方式下載連署人名單。雖然沒有成案,但當時國發會有回應我。
接下來也想聽大家對滿意度調查的想法,大概就是這幾個。
確實。因為之前各部會也有說透過廣告抽獎來宣傳「Join」平台,這個也是有發生過,大家說了「Join」平台要不要附議,我覺得最後還是看大家,大部分的動員其實最後只能把它帶到提議的那一頁,至於要不要按下來或者怎麼樣,其實也沒有辦法最後逼著他做什麼。
這個東西的神聖性是我們賦予他的,我們如果只是把它當作是有五千個人以上的利益關係人願意進行溝通,而不是直接賦予他政策太大的拘束力或制定權的話,這個東西就跟投票其實不太有關係,比較是前期屬於政策議程設定權,而議程設定權就沒有那麼神聖,因為所有的利益團體都在做這一件事。
如果我們要明文以廣告抽獎這一頁的話,請按此檢舉(笑),這個是另外一個方式,也就是我們要完全排除掉這樣的動員,我自己是沒有特定意見,只是想聽聽大家的看法。
具體的建議是好比五個工作日或六個工作日或十個工作日的意思嗎?
具體綜整一下,Peggy的意思是我們要有更多的signal,並不只是一至五分的方式,因為只有一至五分,我們也不知道要如何調整。
另外一個,我們以工作日來做好了,Peggy的意思是公共處理流程也需要這麼久,你指的主要是聯繫提議者?
理解,我們這邊寫的建議,當然目的是希望提案人心裡可以有一個底,也就是以後儘量不要有到第五十九天才出現期程,而那個期程是第六十天要回應的情況。
當然在五十九天跟七天中間,我覺得我們可以找到一個折衷,我們可不可以就是說他的建議性是如果你碰到特別困難的,我們可以不用那麼快處理。
但是我滿care的希望能夠在五個可能最多七個工作日,至少第一步讓大家知道接下來什麼時候再回來這一個網站看,不然就會一直回來刷網站,然後沒有看到任何回應,然後就去別的地方吐口水,就是這個平台事後要建立公信力是比較困難的,這個建立期程我覺得是很需要的。
聯繫提議者跟公告會議資料這兩步其實按照Peggy的說法其實是可以拆開來處理的,可以先用email或者是先用電話聯繫,聯繫之後可能要滿久的時間,也許要等提案人有空等等,才能蒐集到有效的資料,這個時候可能已經十五天或者是二十天過去了,這個部分就是按照實際的狀況來回應。好比在十四天或五十天的時候說我們已經在聯絡聯繫人,但是沒有約到十天等等,其實大家苛責並不是要馬上看到結果,而是知道沒有在做事,如果以這一個為原則的話,不知道Peggy?
綜合剛剛兩、三位的意見,我們寫成七個工作日跟十四工作日,可以這樣講嗎?仍然是以這一個為原則,碰到例外就例外了。
我其實care的只有一開始的回應期程。
如果到最後機關發現沒有辦法按照回應期程來做,其實應該是在七個工作天之後就告訴提案人說,因為某個原因,所以要四十五天後才能跟您討論這一個案子,我覺得這樣講清楚大家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不應該到第四十四天才來處理這一個案子,所以我一開始對於期程應該是「應」,其他的東西我覺得把它弱化是沒有問題。
大家還有沒有什麼想法或意見?我iPad沒電了,可能要跟處長借(笑)。
綜整一下,滿意度的調查,基本上一開始一定是國發會這邊來做,也同意只調查一至五分比較侷限,其實這一個資料,也就是到底有多少人連署跟留言,這個其實是可以下載的,所以老師們如果要做研究,未來可以跟國發會合作,去做更進一步的分析或質化的研究,相信是一個很好的方向。
我想要講的是,廣告其實很難定義。這一件事最簡單的做法是我們盡可能讓廣告來的時候,給他多一點的選項,好比像對這一個附議制並不是很滿意的話,也給他表達反對意見或者是不同意見的方法,儘量讓動員來的人不只是算成人頭,這樣的情況之下,不宜一下子就禁止廣告這一件事,不然這個平台的人氣其實也需要廣告來的(笑)。
當然這邊在隱私保護上,本來就是除非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經過處理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絕對不會把PII(個人識別資訊)直接交給第三方的人員,這個是沒有問題的。
所以我剛剛說如果老師想要跟國發會合作的話,就是幫忙設計一些問卷,我知道之前「眾開講」跟整個平台,都很感謝老師們有幫忙設計過問卷。
另外,廣告的部分如果大家沒有任何別的意見,我們就不處理。
最後一件事,這一個處理原則雖然不會在網站上公告;但是我們剛才的討論,除非我們把某些逐字稿刪掉,不然其實是公開的。
也就是說,我們討論的過程不可能不公開,但是大家也可能可以聽到,也和正在看逐字稿的大家講,我們剛剛講的都是建議的一個處理程序。其實我們也理解各部會還在學習的過程裡面,不可能每一案都處理到做好做滿的程度,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也希望大家多一些耐心,但是慢慢我相信大家都有能力可以建立起來。
如果沒有問題的話,就下一案。
謝謝,所以剛剛用具體的案例來說明其實這三個有一點重疊,大概意思是不管我們跨機關處理之前協調有多困難,其實實際跟提案聯絡人聯絡之後,就沒有那麼困難。反而是我們在跨機關協調的過程裡面花了非常大的力氣,這是一件事。
另外,登山活動安全比較不一樣,因為我們本來跨機關協調機制裡面沒有處理到關於地方政府的部分,所以我們自己說沒有要處理地方政府部分的話,對提案人來講,因為政府是一體的,並不會特別管你是中央機關或者是地方政府,所以會跟提案人的期待造成落差,這兩件事不曉得大家有沒有什麼看法?
謝謝。
跨部會聯絡的PO,不只是一個聊天室而已,而是有一個很明確類似試算表這樣的系統,大家可以知道每一個議題目前到哪裡,大概可能牽涉的「主(協)」辦有哪一些,相關的權責自己填上去,也就是要有一個流程,而這一個流程我們辦公室有人會來規劃,這個沒有問題。
還有什麼其他想要討論的?這裡面其實也牽涉到「協調」的意思是要實際去聯絡每一個縣市主管的局處,如果民眾有這一個期待的話,我們要做到多少?我相信每一個部會PO寫一封信或者是打個電話給地方縣市說我們為了要回應七千個民眾,我相信地方應該不會不理他,所以現在的重點只是要不要當作工作的一部分而已。
大家都沒有意見?如果都沒有意見的話,我把它詮釋成case by case,沒有辦法只以一個個案來判斷的意思,但是至少我們可以做到的是如果很明確跟地方縣市加以聯繫的話,我們除非有很好的理由告訴提案人,比如去聯絡提案人,而提案人也不會怪罪的很好理由,不然的話,至少先去作聯繫的這一個動作是可以做的。
至於可以協調到什麼程度,我覺得自己要看個案來判斷,很難一定可以協調到什麼就協調到什麼程度,但是至少著手去做這一件事是可以做的,但是在要點裡面不需要規範到太誇張的程度,就是他可以這樣子處理,這樣就可以了。可以嗎?
如果都沒有意見的話,就下一個討論案。
對,以目前的規定大家有沒有覺得需要修改?不然就這樣。
對,我們舉實例,好比目前已經連署八千人的國旅卡不應該圖利旅行社,如果又來一個國旅卡不應該圖利旅遊業,這兩個不一定百分之百一樣,但是九成五一樣,這個目前是國發會會判斷,而國發會會判斷的原則,在你回覆提案人的時候,這個也是一對一的,還是會公開?
理解。接下來「當我們政策已經決定的時候,是不是可以以這一個為理由,把還沒有回應的附議案撤案」,希望在會議上面提請討論。
這兩個是有關係的,所以我們直接放在這一個討論事項裡面來討論。
具體來說,有人在「Join」提說國旅卡不應該圖利旅行業廠商。跟這個相關的政策,先不管圖利與否,已經由院會核定,是不是就不用回應提案人了?
我們要知道,如果不去回應提案人的話,會有很有趣的乘數效果發生。
只是這並不是個案,而是通案。如果院的政策在提案的過程中,假設Peggy那一案如果連署,但是還沒有具體回應的時候,人體試驗管理辦法就已經修正通過了。這樣子的話,是不是這一案就不連署?是不是應該要撤掉?可以請Peggy回應嗎?
所以綜整Peggy的意見,大概的意思是畢竟就是六十天,所以連署到好比像四十天或者是五十天的時候,我們正要核定一個案子了,Peggy的意見是說寧可等這十天過去,你回應他,然後再來核定這一個案子,不然會造成現在國旅卡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