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5月18日的會議名稱是「青年發展法及相關政策機制跨部會研商」,唸文學對文字比較敏感一點,但是周教授所收到的,也就是當天分出來大議題與子議題是根據周教授所做出來的報告去分類的,剛剛政哲提到的是大議題、子議題不應該這麼狹小,我們再聚焦。周教授提到的是,青年發展法的可行性,因此有其建議與評估,但是政哲反映的是大議題、子議題也好,不應該只有這一些而已,這一些被限縮之後,反而其他的夥伴建議是進不來所謂青年議題的部分,這個是我想要做一個補充。
看到那一天的資料,我忘記把會議資料拿起來了,我現在手邊資料剛好六大議題裡面有四個議題全部都是教育部的問題,只有青年創業跟所謂的各部門資源整合,頂多再多一個是青年研究的部分是歸屬於其他部會一起要來偕同,因此政哲的焦慮或者是當天與會夥伴的期待,其實更想看到的是教育部作為一個教育主管機關或者是青年主管機關時,好像如果要兩個月去調所謂的調整現行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是不是稍微久了一下?這個我不知道,但是可以看到當天主要的青年議題是這個大議題、子議題的脈絡,以上。
我們也建議應該持續追蹤,不應該解除列管,並不是口頭討論過、草案內容都還沒有看到的時候,就要解除列管。
當時裁決是說要加強執法,這個是院長的說法,我想問的是,加強執法的部分還有確保勞工權益,因為就學生族群這一塊其實都可以看得到,當時至少從去年至更早之前,大學校園周邊薪資的打工地圖,其實都可以看得到各大學周邊店家的業主基本上是違法再違法,因此不曉得勞動部針對這一個部分有沒有要進行專案勞檢的部分?比如:我在的地方,也就是沒有勞檢員的地方,針對沒有勞檢員的部分,勞動部如何協助或如何看待這一件事?
第三,針對職災單獨的立法進度,因為沒有看到討論,因此也要再度詢問一下勞動部這個部分,謝謝。
我可能要給勞動部一個預兆或是警告,中央政府非典型聘用人力數,今天早上立法院傳過來的消息,其實從臨時員、派遣勞工、勞務承攬人員,從2011年的7萬7,431名一直到2017年的9萬4,637人,上漲了22.2%,這部分我想勞動部可能可以先自我監督一下。
我們收到議程之後,其實滿挫敗的,1月5日的提案,2月9日會前會,3月26日院長裁示,4月9日可以看到這一份資料當中教育部提供給我們的是函請國立大學校長的意見來說明,4月29日就登入到行政院公報,14天內就截止意見蒐集,到5月的時候才知道有這一個公報;公報的內容後話。現在是談4月26日的研討小組開會。
為什麼很挫敗?這個提案第一個就已經提到學生代表希望納入修法成員當中,但是在現行公報當中沒有看到代表的,像這一些夥伴在去年提出一些大學法修法建議的時候,就已經有提到校園不只是所謂學生代表,還有所謂的職工,非常可惜的是,這一份公報當中是沒有學生代表及職工,這個是第一個遺憾。
第二遺憾,其實程序方面成大在2014年發生了問題,也就是遴選的過程及程序有問題,不管是爭議也好或者是權責,全部又拉回去遴選委員會,要定調在遴選委員會很好,但是成大的學生打了訴訟之後,遴選委員會在打的過程中發生投完票之後擦掉白板之後又沒了,因此對我來說,程序的過程中有沒有機會或者可能在教育部的母法,我們認同遴選委員有獨立的自主精神,但是遴選程序是不是有機會進行錄影、錄音以防未來發生爭議的時候,是可以提供資料揭露的可能性。
再者,非常遺憾的是,經過這麼大的一件事,可是我們還是看不到所謂的校園民主,對我自己在成大的經驗,我們那一次的經驗是教師同意權的部分,非常可惜在修法的公報當中沒有看到,因此在資訊揭露的部分,我們會建議三個面向:第一個是會中錄音、錄影;第二個是會後留存;第三個是票數記錄的部分。不管是誰重啟什麼管道要獲取遴選委員內部資訊的時候,並沒有打到法律訴訟告訴我們說已經擦掉了、沒有了。
各位與會長官大家好,針對報告事項第一案的部分,我想請教,因為在資料上可以看到十七個場次,邀請了青年委員十三人與會,所謂相關的「邀請模式」及「機制」如何?到底是部會決定可以與會的人員發送email或者是將這樣的資訊公開給委員知道,讓委員自由參加,因為就我們過去,大概上個月的經驗,有一場國教署主辦的所謂國高中勞動教育座談會,可是當青年委員獲得這樣的資訊請求要與會時被拒絕,並拒絕之後我們請求提供相關的會議資料,又再一次被拒絕。
後來經過教育部的主任秘書協助之後,一位青年委員可以參加,另外青年委員沒有辦法參加,所以針對第一個部分想要請教的是:青年委員的參與到底是部會決定的,或者是青年委員知道、讓青年委員參加。
第二個部分,針對會前會的部分,會前會的資料,就我手邊拿到的資訊,有一些自行追蹤,主辦、協辦必須要補充資料的部分,手邊我們看到的後面所有的資料,基本上都是跟2月9日是一樣的,至今仍然沒有更新,今天已經是3月26日了,所以這一個部分是行政單位有困難或者是在作業上來不及,可能這個部分會需要相關的部會可以提供協助或者是幫忙,以上。
請大家翻閱到第28頁,有關於4-2,也就是有關於總統青年政策校園勞權教育的部分,這個部分請大家參照第48頁的部分,因為後面辦理的部分,勞動部建議解除列管,教育部正在辦理中,但是在第48頁的部分,當時是希望全面解除列管,而這個部分就會有一個疑慮,也就是到底是哪一個部會要解除列管或者是全部解除列管,是教育部解除列管或者是勞動部解除列管,這個部分要請教育部、勞動部再做互相協調的部分。
另外,針對總統政見第25頁的部分,也就是吳委員總統政見4-7頁的部分,有關於最下面第8點,也就是「提升大專院校研究助理待遇」的部分,就過去2月9日的經驗,其實已經有告訴教育部的承辦人員,在這一個部分可能解除追蹤還是有一些疑慮的,希望在2月9日的時候是有表達,至少還是列為自行追蹤或甚至是列管的部分,因為現在就我們知道的,不管是在清大或者是成大,又或者是其他的大學裡面都有發現所謂學生因為過去教育部、勞動部分流之後,學生必須要花學費,過去是0學分,現在是1學分,花學分費去買工作,所以變成假學習、真勞動,因此就這一個部分,我個人堅持至少還是要自行追蹤。
另外,想要就教於教育部,有關於上次教育部是在兼任助理分流的過程中,有提到補助4億元的部分,不曉得現在進度的狀況是如何,以上謝謝。
字面上,而不是解除追蹤,因為過去在2月9日之前,這一個案子基本上還是在自行追蹤的階段,是過了2月9日的討論之後,教育部希望解除追蹤,但是在會議上我表達強烈的請求是希望追蹤,但是在今天的會議資料上是寫「解除追蹤」,所以是?
還是就教於教育部潘部長,剛剛有提到第47頁,也就是大專院校的部分,過去跟教育部開會的過程中,有提到即使是學習型的兼任助理,也會涉及到安全性的部分,因此教育部有promise,專業補助4億元在協助所謂保險及安全的部分,不曉得現在的進度及狀況如何,以上,謝謝。
基本上我並不是所謂的連署人,但因為我過去有學生助理的運動經驗,因此想要補充的第一點是,這樣的議題是有歷史脈絡的,在歷史脈絡的過程中,這一些堅持學生同時是勞工這樣身分的夥伴,他們認為第一個大學並不是法外結界,所以大學應該要適用勞動部相關所謂的勞動法律,這個是一個前提。
第二個前提是,學生在擔任教學助理的部分,有學生的身分,但是即使是學生身分,從事所謂業務內容好了,基本上還是不外乎幫教授改考卷、有一些夥伴認為是勞務的提供,他們的薪資低於1/2的比例,所以過去有部分運動的夥伴,他們認為薪資應該要拉高,因為現在大學裡面領5,000至8,000元、8,000元至1萬的學生,領8,000元至1萬元的碩、博士生數量比較少,通常是4,000元至6,000元的範圍。
這樣的range基本上對於同學來說,有些同學認為是勞務型,過去就教育部、勞動部的分流之後,在今天的資料當中可以看到,也就是在教育部的資料,等於是第48頁9.4的部分,也就是教育部的資料,其實已經確定的是學習型的兼任助理,他們從事勞務的內容,但是學校或是同學自己認為是學習型從事學習這樣內容的兼任助理總共有16萬人,但是有勞雇型的兼任助理有12萬人。
這個議題的起展源自於碩、博士生在擔任各研究室的助理,不僅沒有獲得所謂的勞健保,甚至過去有中興大學發生研究生眼睛被炸掉,或者是博士生擔任研究員,從此就沒有再回來臺灣、掉海了。
各個學校基本上在這一波過去學生兼任助理的脈絡當中,學校會希望盡可能減少所謂代金或者是相關的法規,但是就社會的福利政策或者是相對的場域來說,我會認為學校還是要遵守勞動部、教育部所認定或者是設定的前題即母法,以上。
是。
因為我認為有相關的歷史脈絡、相關政策及部會在討論,因此現在看到的1/2,有學校認為它有困難。
但整個運動在2015年、2016年進行了一波討論,才會促成教育部有自己的認定辦法、草案,勞動部有自己的認定辦法及草案。因著這兩個認定辦法及草案扣著衛福部處理身障人員進用的相關解釋令,其實是有一個歷史脈絡,而必須要跨部會。
我認同跨部會可以重新再談一次,這是我認同的,但我會認為在重新談的過程中,第一個大學並不是法外結界,第二個是相關的身障人士要如何調整,還是有可能性可以做討論的,像勞動部所補充的,立法院、監察院及相關的部會已經做過至少是兩、三層的攻防了。
在案由的部分,我想剛剛可能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立即終止「逗號」往左邊是有的,但是往右的那一段,「並就少子化」的後面是沒有的。
立即終止逗號往左邊的部分,當時在提案的時候是因應當時的社會脈絡或者是我們自己所說的同溫層所感受到的,當時在提案的時候是用這樣的措詞及時間的緊迫性來做這樣的提案。
第二就少子化往後的那一些部分,主要是因為所謂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我們可以理解到的是,過去這一段時間以來,其實從2008年以來,整個新自由主義影響了全世界的經濟,導致2009年或是相關西方社會產生一些學生、年輕人的社會運動之後,我們可以發現整個薪資、學生的青年貧窮、青年過勞、人口老化,及最近所看到少子化的議題,其實是一個連動性的,因此我才會就這一個提案,就全面性的現況來做盤點審視及研究之後,再重新定調所謂的勞動基準法的修正案。
第一個提案說明的部分,照例過去修正這一個法案的時候,其實各部會及相關的主責機關應該要審視地研議,去瞭解現況、產業結構,再做修法可行性及完整的評估報告,不過可惜在那一波的時序下,沒有看到比較詳細、謹慎的操作手法。
第二,經過這一次的變動內容,可以看得到勞工的工時將會變長,而且主要年輕的勞動人口數基本上都是青年,所以對我來說,這是非常大的迫切性,就是青年過勞的現象基本上是惡化,而這樣青年過勞不只是勞工階級,還包含公務人員,甚至是教師等身分的這樣身分,其實都顯示一個斷層,也就是世代的斷層,甚至是四十歲、四十歲以下。
第三,因著勞動部所做的調查,其實可以看得到當時在修法的團體、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與建議,其實還是有可以操作的地方,或是再完整的地方。
我比較focu在具體建議的部分,像在第二點,也就是對產業、企業現況的需求分析及研究,基本上就我們理解到的現行行政部門所做的政策,跟中研院也好、相關勞工科系老師、社會福利的老師,他們所做出來的研究好像是互相扞格的,所以會希望請求一個可能性,也就是有一個機會或可能性,去鏈結相關議題來做產業結構或進行勞動基準法的修訂。
這部分我有看到勞動部主要的回應,勞動部主要的回應,我也同時補上最新的資訊,立法院那邊針對批發跟零售業有進行了公聽會,但從立委那邊看到的資訊是23日才告知相關的委員,而26日就要開會了,在公會團體的部分,也可以看到是沒有收到開會通知,甚至與會團體是資方代表大於勞方團體,或許是行政院內部或相關部會在做政策研擬的時候,可以更全面性,以上。
抱歉,我想補充泰翔剛剛所講的,現在政府組織結構基本上是勞動部……就是依照各個政府部門的權責去做他們該在部會裡面完成的職責或者是業務內容,但是回應剛剛泰翔、也謝謝他的補充,這個有沒有可能是issue,也就是跨部會拉高一個層次看未來,坐在這裡所謂的青年委員,我們身受影響,包含少子化、青年就業等等的一整個狀態,持續不斷進展的狀態,會不會補充或者是由您思考作為一個議題或者是專題性的規劃、跨部會去整合,也就是就整個是危機的狀態來做前瞻或者是進度的盤點,以上。
主要focus因為依過去在成大的經驗,從事碩士論文、相關運動的經驗,看到遴選委員會跟校務會議間的bug,其實都寫在提案當中,包含遴選委員會進行了所謂的遴選校長的職責,但是在這一個過程中,執行的程序第一個似乎是每一間學校都有被檢討或者是被期待的可能性。
第二,有關於基本上在校園裡面所謂民主殿堂基本上是各校的校務會議,在成大、台大的會議,都可以看到不同校園文化與民主所產生對於教育部的期待、遴選委員會的職責到底在哪裡,應該要被明確地確定,因此具體建議的部分,當時遴選委員會組成的比例。
再來,到底要不要重新檢討遴選委員在遴選程序的確認,我想這個是因為程序已經出現太多次可以被期待的地方,所以確立所謂的遴選程序,然後還有校務會議間、遴選委員會的職責與任務。
另外一個是資訊公開的部分,在我現在看到的提案,請大家翻閱到提案第16頁的部分,也就是看到教育部所給的回應,我們過去並不是針對第一點的部分,我其實並不是在談到底要不要遴選或者是普選的二元對立議題,即使我們進行了遴選,相關的配套措施,第一個看到的是選務工作單位是校園裡面的誰或者是遴選委員,基本上遴選委員球員兼裁判進行遴選過程,基本上跟校園民主跟我們在談的公開、透明有違。
第二,有關於學生代表的部分,不管是過去的成大個案到現在的台大個案,可以看到各學校的代表,可能才是特別或者是比較有機會是那一個超然獨立,甚至是比較有所可能性的對象,所以學生代表,我們還是請求希望可以放在未來所謂「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中的當然代表之一,因為我們都知道現在的大學校務會議裡面,基本上學生要成為遴選代表,有,但是機率很少,除非是學生校園文化不斷在進步。
第三,有關於教育部的回應,96年的那一個函,我必須要很坦白來說,成大個案即使到了法律訴訟,我們不斷跟法官講96年的那個函釋基本上是96年的時空環境與脈絡,跟現在101年進行所謂一階段的校長遴選是不一樣的,不管學生個案窮盡法律手段——台大個案都可以看得到——相關的資料並沒有辦法被妥適或者是公開或者是透明地被揭露出來,因此就這一個部分還是期待第四點教育部可以在修法及相關的人員組成到遴選執行程序可以有一個更明確或者是更明白地規範,以上。
我想詢問一下,現在在討論的是第95頁之後全部的資料,就相關的局處所建議到的不管是自行追蹤或者是解除列管的部分嗎?如果是的話,有一些可能不只是解除追蹤或者是我們可以來更新,比如請大家翻閱到第96頁,針對學生權利的部分,我想要直接討論,我不認為這一案是可以自行追蹤的。
在第96頁3.2保障學生權利的部分,基本上我在1月30日才收到這個案子的會議紀錄時,才知道去年8月做出來的學生權利調查報告已經送立法院,但是遲遲在11月中行政院青諮向教育部索取並沒有拿到,所以到1月30日才拿到資料,並沒有在大學生的學生會或自治組織讓同學們理解,就教育部的說法是有讓學務中心去請學校尊重跟維護學生的權利,但是我認為並沒有辦法列為自行追蹤,這樣的資料才剛出來,並沒有蒐集,或者是讓校園裡面的自治組織去針對成立調查的報或資料回應。
包含我pass給過去兼任學生助理夥伴的時候,他們提到很多問題,在下一個議案會談到,我也會具體臚列,對我來說2-1的案子不應該是自行追蹤,應該持續列管。
4-2保障學生權利,也就是2.2倒數兩句「舉辦分區公聽會」,目前這個部分教育部的進度如何?及時程表如何?
請翻到第99頁,「5-2」的「高教評鑑納入學生權利指標,邀請學生自治組織與相關工會團體實質參與。」可是我們在後面看到的資料是教育部想要解除列管,但是配合政策方向,請問現在目前教育部的政策方向如何?就學生權利指標納入高校評鑑的政策方向如何?這個是第一個提問。
第二,所謂的學生代表及方代表,方代表是工會代表的意思?或者是有字體上的疏漏?這個部分可能也是要解除列管、持續追蹤前,教育部應該要回應。
在8-4,我想這個部分其實在等一下下一個議案裡面會提到,目前就大學裡面,所謂的假學習、真勞動,像清大之前有學生投書,到底學校開設教學課程是勞動或者是學習,這個部分已經爭吵很久,現在要解除追蹤,至少是我個人不會同意的,具體實務內容會在等一下提案的時候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