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被UNESC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證的「世界自然遺產」大約200處,大都以自然保育和觀光併行,下列各國的13處水下《世界自然遺產》更是積極鼓勵潛水員前往欣賞,也只有潛下海才能欣賞到美景。
請看到這13的國家,包括鄰近菲律賓、友邦帛琉、印尼及南韓。
海洋保育需要即時並嚴格執法,新聞媒體106年10月9日報導:賴院長7日到澎湖巡視,送出450億元大禮之外,還主動表示,在和縣長陳光復討論後,同意陳縣長的規劃,東、西吉廊道將採階段性禁漁,先禁底刺網作業,同時因應季節開放傳統漁撈洄游性魚類,但禁止外縣市漁船進入,再逐步努力朝向完全禁漁。
(簡報第21頁)左邊是102年8月1日,右邊是今年查獲的底刺網。
102年8月1日已經開始公布實施了,現在給應該要馬上進入下一個階段完全禁漁,否則階段性禁漁只是空話。
因應季節開放傳統性漁撈洄游魚類,美國國家地理頻道的《狡猾黑鮪殊死戰》節目很多人都看過,美國訂有嚴格的鮪釣法規讓漁民遵循,所以迴游在大西洋的黑鮪魚,也能讓鮪釣船的漁民養家活口。
澎湖傳統漁業每年11月至3月釣捕土魠、紅魽等洄游魚類,既然是傳統就已行之多年,洄游路線澎湖縣漁民及農漁局應該都知道,請澎湖縣農漁局會同海管處訂出法規。什麼船可以進來釣?作業漁法照規定申請,農漁局及海管處依規定管制,只能釣洄游性的土魠、紅魽,不能釣非洄游性魚種,否則查到就罰款,這是因應季節開放傳統漁撈洄游性魚類。
「但禁止外縣市漁船進入, 再逐步努力朝向完全禁漁」,拜託賴院長及陳光復縣長,外縣市漁船根本不是重點,「中國大陸鐵殼底拖船」才是致命傷害,只要被他們拖過幾次,南方四島海域生態就摧毀了,所以前提要先驅除中國大陸漁船入侵,保護魚源!這是今年10月14日所拍攝的中國漁船。
保育成功的最重要關鍵在「在地居民的自發性保護作為」,再加上「嚴格有效的執法」,而且是要長年持續的維護。
下一頁,左邊是澎湖的馬糞海膽,右邊是肯定國家公園右邊的保護區,這都是失敗的案例。
下一頁,這是基隆潮凈保育區的案例,市長都要下海潛水。
目前國內最熱的離島旅遊區是小琉球,今年端午節國慶日的連續假期小琉球湧入上萬名的遊客,全島爆滿,數字太多,我就不提了。
因為蕭小隊長有這麼努力的國家公園警察在守護,但是再過3年就屆齡退休了,澎湖就有人在網路上放話,蕭小隊長充其量只是把魚養大、養肥,只要他一放假,什麼網都出現。
法令訂得再嚴、罰則訂得再高,沒有人執法都沒有用,條文只是「紙老虎」,不論是完全禁漁區或底刺網禁漁區,只能禁守法的人卻禁不了盜獵者。
左邊是9月22日查獲的,右邊是10月查獲的照片。
最後這張是底刺網的187公斤非法漁獲照片做結尾,讓大家知道是蕭再泉從傍晚做到天亮,努力在保護澎湖寶貴的漁業資源。再不禁漁、嚴格執法保護種原庫,等他屆齡退休後沒有警察身分,違法者也不會理他了,種原庫若被殺雞取卵,我們以後也不用再討論禁漁的議題了,因為海裡又沒魚了!就不用討論了,報告完畢。
我是提案人吳祖祥,這邊有一個比較簡單的建議,本來海管處預計108年通盤檢討,既然在這一個時間點、機會下都有個相關的行政部門人員在,海管處是不是可以提前或者是今年利用這一些契機提早來檢討,並不一定要等到108年再重新召集,也就是把這一些問題回頭看一遍。
現在是106年,然後我們提早來做,如果有什麼辦法可以預先公告,然後讓社會或者是漁民或者是讓大眾都知道,等到108年來正式實施,這樣是不是會比較好來提早作業?
大家好,很榮幸有這一個機會跟大家認識,也謝謝唐鳳政委、各位政府的各機關長官重視這一個議題,我就是這一個提案人,匿稱是鯊魚哥,我叫吳祖祥。
我是一個資深潛水員,之前在海軍服役,在海軍服役時,長年都是在臺海四周巡役,因是個人的興趣,所以在潛水這方面大概有二十幾年的經驗,對於臺灣的海洋非常關心,所以一直想多做一些事,因此提起這一個提案。
當初提案的時候,個人法律學識上比較不足,所以當初提案的內容有提到「動物保護法」,這兩天作簡報的時候,才發現其實鯊魚並不適用於「動物保護法」裡面的動物定義,裡面再作一些修正,再跟大家簡報,我們現在就開始簡報——禁止魚翅買賣!重罰『割鰭棄身』!禁止買賣停止殺害!
因為時間比較急迫,簡報內容沒有什麼花俏,純文字。
2017年4月9日環保署長李應元受友人邀請赴魚翅宴,引發國人關注,環保署長李應元表示,當日參加午宴時,他雖然曾一度猶豫,而後確實吃了魚翅,平時他個人和他的家人不會去點魚翅,他也不會去吃魚翅,未來這樣的場合都會主動提醒,盡量不要去點這樣的餐點,希望大家一起來守護地球。
祖祥身為一個二十五年的資深潛水員,以自身長年對於台灣海域的觀察,2000年在綠島、蘭嶼還能在水下看到槌頭鯊、白鰭礁鯊(本島僅見過一次),然而近十年來,鯊魚在台灣各近海珊瑚礁海域已經快消失殆盡了。
為珍惜漁業資源,保護海洋生態及避免民眾因食用魚翅而吃進毒素危害國人健康,故提案請政府立即公告禁止魚翅買賣,違者將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處以刑責及罰金。
訴求一,建請政府立即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將鯊魚魚鰭比照象牙、犀牛角等列入保育類野生動物製品,不得販賣,違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訴求二,除已納入保育類動物之鯨鯊、花鯊、黑鯊等三種鯊魚外,請政府並將大白鯊、象鯊、淺海狐鮫、狐鮫、深海狐鮫、八鰭Y髻鮫、丁字Y髻鮫、紅肉Y髻鮫、Y髻鮫等另九種鯊魚(以上物種皆已列入CITES附錄二瀕危物種名單),公告為保育類野生動物,違法買賣者,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處以刑責及罰金,並公布姓名、照片以及違法事由。
訴求三,對於漁船捕鯊若查獲其對「保育類鯊魚」有「割鰭棄身」丟棄任其死亡之行為者,公告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可採一隻鯊魚一罰之累加處罰方式。
為何「禁止買賣魚翅、拒吃魚翅」?以健康理由來說,因為鯊魚是海洋頂層的掠食者,小鯊魚經過十來年成年後,成長過程中吃過不少的中型魚類,體內已經累積了不少鉛、砷、汞等有毒重金屬,吃魚翅就會把這些有毒重金屬吃下肚,將對國人身體造成傷害。
另外美國邁阿密大學曾將七種鯊魚魚翅作測試,結果發現裡頭都含有「甲氨基-丙氨酸」,這是一種簡稱BMAA的神經毒素,而且平均值高達每毫克一百四十四到一千八百三十八百奈克,這樣的BMAA濃度就跟阿茲海默症患者非常類似,所以吃進身體容易誘發俗稱老年失智症的「阿茲海默症」。
鯊魚在海洋生態中的重要性,在於牠們既是掠食者,也是清道夫。經過多年演化,鯊魚的覓食很有效率,即使吃其他魚類,牠們也是掠食老病行動較緩的魚類,或是大型海洋動物的死亡遺骸,等於替海洋淨化生態,讓健康的魚種有較好的海洋環境,其種群會壯大,而動物遺骸的去除,亦可使海洋環境較不受污染。海洋是錯縱複雜的食物網,鯊魚位於食物鏈的頂端,有些科學家甚至認為,大量滅除鯊魚將導致整個食物網結構的崩裂。
據科學研究,大量捕撈鯊魚可能是某些商業魚種(如鮪魚)種群量下降的原因,尤其是礁鯊,可維持礁岩系統的正常生態,使海洋中幼魚有穩定的成長搖籃。
另外,夏威夷的鯊魚專家曾研究,認為假使虎鯊不覓食海龜,海龜就會大量覓食海草,使海底生態受到破壞;塔斯馬尼亞地區也有類似經驗,少了鯊魚,章魚數量大增,大量覓食龍蝦,人類的龍蝦捕撈量會遞減。
重罰割鰭棄身:台灣漁船常被抓到在各大洋非法捕魚,也多次傳出對鯊魚割鰭棄身的醜聞,依現行法規台灣非法漁業最高處30萬台幣的罰緩,與非法漁業的不法利益不成正比,相形之下實在無嚇阻效果。
就以2015年「順得慶888號」非法作業、鯊魚割鰭棄身行為,對海洋生態及國家聲譽傷害甚大,台灣遠洋漁業也因此受到歐盟黃牌警告,所以我們強烈主張若漁民違反政府「鰭不離身」的規定,將鯊魚「割鰭棄身」丟回海中任其死亡,其殘忍行為,公告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可採一隻鯊魚一罰之累加處罰方式,以收嚇阻之效。
因為華人傳統飲食觀念將魚翅宴視為高貴的餐飲,導致每年至少有七千三百萬甚至多達一億隻鯊魚遭到殺害,只為了滿足華人虛榮的口腹之慾,更因此已造成約三分之一物種的鯊魚瀕臨滅絕危機,這對海洋生態環境是非常強烈的傷害。如最近5月17日花蓮定置漁場外海捕獲一尾數量稀少罕見的巨口鯊,業者依現行法規通報,然後呢..........然後牠就死了!
截至今天為止,《我國三大洋禁捕鯊魚及魟類物種列表》就在漁業署官網上,很奇怪的是在台灣位處的中西太平洋,台灣漁船只禁捕鯨鯊、花鯊、黑鯊三種鯊魚,而台灣漁船若去大西洋則禁捕鯨鯊、花鯊、黑鯊、淺海狐鮫、狐鮫、深海狐鮫、八鰭Y髻鮫、丁字Y髻鮫、紅肉Y髻鮫、Y髻鮫等十種鯊魚,所以大家常戲稱叫鯊魚遠離台灣還真的有道理,游到大西洋就會受到較多的保護!
今天整個海洋食物鏈已經因為過漁濫捕遭受破壞而岌岌可危,台灣的遠洋漁業也因違法捕撈而遭到歐盟黃牌警告,所以為保護海洋愛地球,洗刷國恥,台灣應率先華人國家立法全面禁止買賣魚翅,讓台灣成為繼亞洲第一個合法同婚國家後,再創「禁止魚翅買賣」成為華人世界保育先鋒及文明指標。報告完畢,敬請指教,謝謝。
各位長官,鯊魚哥就剛才討論的部分,個人有三點看法:第一,我們當然知道漁業署的法令有訂了,在亞洲國家來講,這一些鰭不離身的規定,已經算是比較進步的,而且也有在執行,執行是從去年開始,說實在的,之前是有法令的,但據我瞭解,漁業署沒有執法的能力,一直到去年海巡署的李署長推動之後,才比較強烈去執行鰭不離身,不然我所蒐集到的資料,WildAid Taiwan野生救援網站上有有查到不少的資料,說實在,唸出來實在是不好聽。
我們希望儘量全面禁止魚翅買賣,這是我們的目標,因為要顧慮到漁民的生計、現行的法律,如果做不到的話,剛剛漁業署提到三大洋禁捕物種的規定,在太平洋有鯨鯊、花鯊、黑鯊,我們的漁船去到大西洋有十種禁捕,漁業署說尊重其他國際組織的規定,在鯨鯊的部分是我國自發性禁捕。
我們可以做到自發性禁捕其他十種鯊魚,以四百種鯊魚比例來講是四十分之一,我們是不是可以禁捕到這一個部分的鯊魚在東、西太平洋都可以禁捕,不要讓漁民投機取巧,在中西太平洋,繞過去之後就變成合法了。
在貿易方面也強調是進口合法文件,每一年進口上百公斤的魚翅,如果把這 十種鯊魚都比照鯨鯊一樣全面自發性禁捕的話,我相信這樣的量會少一些,而且經過公告的程序,在民間老百姓也能夠體會到政府有做保育的決心,老百姓也知道鯨鯊、海龜、龍王鯛不能吃,如果把這十種鯊魚列出來說不能吃,這時老百姓會知道把這一道魚翅料理取消掉,相信在消費端會減少需求。
像大西洋有九種鯊魚禁捕,這部分漁業署有沒有辦法漸進式的,我知道一下子多了九種不能捕有困難,現在是大西洋禁捕,能不能回推到東跟中、西太平洋,也就是台灣位於這一個海域。
因為這個用公告程序就可以做得到的,我相信我們這邊也有學術單位對鯊魚這方面的研究,確實這個數量已經很低了,所以是不是能夠請漁業署在這一方面能夠有目標、進度表,讓我們能夠瞭解,畢竟是什麼時候這九種鯊魚,慢慢能夠在中西太平洋能夠要求禁捕。
說實在的,剛剛有提到觀光效益,其實隨便在網路上都可以找到很多。我舉我個人的經驗:其實上個月去澎湖南方四島的新國家公園去看,從成立到現在也不過是兩年半,在所有的國家公園裡面算是很新的,也就是兩年半的時間,因為有執行力的關係,南方四島的海域中,總共有三百五十公頃的面積,國家公園警察有一個小分隊共三人在那邊駐守,因為人力不足,所以只能做到東西及廊道在這一個小區域去巡邏跟抓非法的捕魚。
在這樣的國家公園中是不能下網,只能釣魚,因此還是有漁民在那邊違法捕魚,因此曾經花了六天的時間就為了抓了違法的電魚,漁民知道後就不會再去了。
我們跳到水裡面真的非常感動,那一天我看到水下的魚,比我一年台灣各海域看到的還多,如果有興趣的話,我有影片可以帶過來給大家欣賞,我們台灣是可以做得到的,我們台灣有這一種環境、條件,真的可以做得到,就差一個執行力。
我發現食物鏈有一個滿大的問題,最高等級的掠食者物種是紅甘,沒有鯊魚,因為他們的食物鏈還不完整,我相信只要假以時日,海洋食物鏈是會恢復的。
講到觀光效應,個人去了一趟加拉巴哥群島,去那邊潛水,大概是十來天,在那邊是全面禁止捕鯊,在東太平洋,經濟的觀光效應真的非常大,一個人在那邊十幾天,可能要花1萬美金,但我覺得去那邊非常非常值得。
他們當地一年有10萬觀光客,都是為了去那邊看當地的生態,大部分的老百姓都以觀光業為生,面積為百分之九十七是生態保育區,只有百分之三是讓當地的漁民捕獵,而且他們的漁法都很有趣,每年創造的觀光財真的非常多,所以非常值得我們參考,給政府單位、漁業單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