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這個是好事,也就是剛才教育部提到這個是「選擇」,我相信目前以各政府機關就這一件事回去請示,理論上都會傾向支持;與其這樣,我們會議記錄上如果有意見、有問題,那就請行文給我們。
因為只是作需求調查,只要有兩個以上的單位即可;即使反對,我相信很容易得到兩個以上單位的同意,有人反對,其實用處也不大,因為我們已經符合法規需求了。
有類似像這樣的效果,比如秋節或國營事業,列了很多公家銀行。
如果沒有參加,相關的計畫、網站還是會幫他promote,但跨到「共同供應契約」,機關要採購的話,可以節省很多採購程序,更容易買。
對,不一樣。
因為社家署基本上沒有用「共同供應契約」模式去銷售身障團體的產品,也可以輔導與協助將來的機制,這樣兩邊就可以一起處理。一方面也許產品做一個區隔,另外一方面現在既然發現這一個模式事實上是很好的管道,也許可以輔導殘障團體。因為殘障團體也可以廣義視為社企之形式,這是不衝突的,因此會後再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