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每一次範本的修正都是找相關的主管機關一起來會商及研究,當時依據的法令跟政委報告一下,因為派遣事項在中央是人事行政總處的權責,當時人事行政總處有訂「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在「注意事項」第4點第2項明白載明勞動合作社參與機關運用派遣人力的勞務採購案件,應以其所僱用的人員,不管是社員或是非社員,就是要用所僱用的人員為之,因此合作社及所僱用的社員間應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因此當時才會在102年12月的時候把「但書」刪掉。以上種種的報告都是在規範派遣勞工的部分。
至於張經理(提到)參與投標的案子是不是派遣或者是勞動承攬,這個要看個案,我們手上沒有相關的資料,針對版本修正的部分再跟政委說明一下。
政委好、副縣長好,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劉慧君。
政委早安,各位與會先進大家早安,我是公共工程委員會劉慧君。
政委好,主任好,我是工程會企劃處劉慧君。